根除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歧视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1-30 浏览:758
根除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歧视
  广州某高校大四女生小玲最近到一家IT企业面试后,为遭遇到性别歧视而愤愤不平:该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告诉她,“你的条件完全符合应聘要求,但是单位领导要求只招男生。”而据了解,小玲成绩优秀,还曾经花费近万元参加Java高级软件工程师培训班并获得资格证,她班上不少成绩不如她的男生早已找上满意的工作,她却在就业上不断碰壁。一位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多年的老师说,像小玲这样在应聘中遭遇性别歧视的女大学生为数不少,种种明里暗里的限制性要求,成为挡在女大学生就业路上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1月17日《信息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从女大学生到女职工,女性的就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问题。身材、长相等成了女大学生就业的附加条件,在没有被录用的女大学生中,除了专业限制外,有的因为个子矮,有的因为不漂亮,有的甚至是因为不会喝酒而丧失机会。

       女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不是孤立的偶然的现象,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大学生已不再是稀缺资源。当前高校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为用人单位设置性别限制提供了机会和借口。另一方面,虽然《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有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但这些条文或者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或者不够严厉,不足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无法对就业性别歧视构成真正的打击。此外,由于妇女生育的社会保障和补偿机制不健全,妇女生育的成本,主要还是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这些都使得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抱有歧视性态度。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挫伤了女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积极性,还可能助长部分学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更严重的是,这种性别歧视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使得全社会的人才流动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出现扭曲,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男女平等”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要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政府应积极探索市场条件下促进妇女就业的干预机制,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强制执行来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建立妇女生育基金,由政府而不是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生育成本。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歧视行为。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益。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0/89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