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省内市内 养老保险想转就转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02 浏览:690
跨省省内市内 养老保险想转就转

昨天,从相关部门传来两个好消息,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今后该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出自由。《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一个是灵活的身份关系保障人的自由迁徙,一个是确定的身份关系保障人的基本生活,一张一弛尽显社会发展进步之道。

  晨报讯(记者端木)昨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

  跨省转

  就是手续有点多

  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统筹基金和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其中,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11%。

  省内转、转两县

  转个人账户基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市级(含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与两县(溧水县、高淳县)之间流动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基金,建立和归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办理的手续与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一致,都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具体为,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止手续后,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灵活就业人员需成功缴费一个月后),本人或用人单位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划转手续。

  市区间互转

  这个确实很简单

  参保人员在市级(含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户籍限制,不转移基金。

  原单位或个人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凭用人单位填报的《花名册》或个人填报的《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以及原参保地开具的《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本机构)》,办理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农村户籍

  可缴满15年办退休

  另外,该政策中还明确,除了城镇户籍人员之外,南京市农村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就使得很多人不会因为缴费年限不足而浪费了之前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而这以前,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员比较吃亏,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那么只办退保,拿回自己的缴费部分,还不如一开始就不缴。

  热点问答

  1、外来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就业参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户籍人员;二是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南京户籍人员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的,是否都可以在南京退休?

  答:南京户籍人员虽然曾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但只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就业参保的,就可以在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是在外地参保的,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不满10年,应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如各地都不满10年,则回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的农民工能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即使回到农村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的,就能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满15年,达到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养老金;另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未满15年,和城镇职工一样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个人缴费的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可以得到承认,在城镇参保的相关记录和资金可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

  4、如何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答:如果你是在就业参保地,每年社保经办机构会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同时,你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脑触摸屏,或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及登录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查询你的缴费情况。

  如果你在异地,可通过全国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库,找到所有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打电话了解相关的查询方法。记者端木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征求意见

  3次拒绝送上门岗位不得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了怎么办?昨日记者从江苏省法制办获悉,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了江苏老百姓在缴费、领取失业金等多方面的政策。

  南京个人至少要缴15.83元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失业保险基金,将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财政补贴、滞纳金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其中的第一项费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则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这意味着,假如一位南京市民沈先生目前要缴纳失业保险的话,南京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1583元,也就是说沈先生自己至少要缴15.83元,单位要缴31.66元。

  单位破产应在变现收入中清偿

  记者曾经接到过不少劳动者投诉,反映用人单位不缴失业保险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表示,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关闭、破产或者处于其他非正常状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变现时,应当在变现收入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清偿部分,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失业金最高不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征求意见稿对什么人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或者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才有资格领取。

  同时,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能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根据南京目前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400元,可以得出:失业保险金最低不能低于520元,最高不能超过960元。

  失业保险基金可缴医疗保险

  征求意见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此外,还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见习(实训)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支出。

  对于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个人就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了。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应休产假月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补助。

  有意见可以向省法制办反映

  目前,《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江苏省法制办网站刊登。市民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江苏省法制办网站直接在线提交,也可以写信寄至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10024,信封上请注明“立法征求意见”,或者编写电子邮件发至xzfgc@jsfzb.gov.cn或jjfgc@jsfzb.gov.cn。记者成岗

  发生以下5种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

  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3/467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