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农民工权益欠保障 专家:制定农民工权保条例

类别:劳动法制 时间:2020-12-03 浏览:508
女性农民工权益欠保障 专家:制定农民工权保条例

  “我国农村妇女外出务工时被拖欠工资和超时加班的问题较为严重,女性农民工特殊保护政策未能落到实处,急需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她们的各项权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性别与法律研究网络年会”近日在京结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苇在会上发出这样的呼吁。

    调查显示半数农村女性有外出打工经历

   步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后,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这其中,女性农民工占相当比例。据全国妇联统计,女性农民工约占我国农民工总数的30%左右,她们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

   农村外出务工妇女在权益保障方面有哪些新的情况?带着这样的问题,前不久,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组织该校法学院512名本科生,进行了农村妇女权益专项调查。作为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陈苇教授主持了这项调查。学生们利用寒假,在全国31个省区市入户访谈,并请被调查者填写调查问卷,收集到了农村外出务工妇女权益的“第一手资料”。

   “本次调查共回收调查问卷2559份,其中有效问卷2106份。”陈苇介绍,被调查对象中女性占七成以上。她们当中,又以21岁至50岁之间的人居多。调查问卷的设计考虑了性别、地域、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来源等多种因素,从而使被调查对象的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深入研究分析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一份名为《我国农村妇女外出务工权益及其法律保障调查实证研究》的调查报告在今年的年会上正式公布。

   “女性农民工是兼具农民、劳动者、妇女三重弱者身份的特殊群体。”陈苇说,她们的生存状况以及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已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次调查首先关注的是接受调查的群体中有多少人有外出务工的经历。调查统计结果显示,68.08%的男性被调查者有外出务工的经历,而女性被调查者这一比例为54.98%.  

    统计表明被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占两成

   在调查问卷中,有关农村妇女在外出务工过程中遭遇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共设有6个选项,分别是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超长加班;不能与男性工作者同工同酬;工作环境恶劣;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高强度工作以及其他。

   从总的调查数据看,较为严重的问题依次为:“超时加班”,选定率为27.50%:“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21.45%:“工作环境恶劣”,为19.10%:“不能与男性工作者同工同酬”,为19.01%。

   对于遭受权益侵害后救济途径的选择,被调查者“寻求亲戚朋友帮助”的占多数,达到了59.73%;其次为村委会、乡、县政府,占15.24%;再次为公安机关,占13.77%;寻求其他途径如妇联、法院、新闻媒体的,相对较少。“可见,我国农村地区被调查者所采取的权益救济方式虽然仍以私力救济为主,但已经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被调查者愿意寻求村委会、乡、县政府或公安、法院的公力救济。”陈苇分析说。

   陈苇根据统计结果分析,虽然我国多年来通过法律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但由于女性农民工境遇的特殊性,其权益的保障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拖欠工资与超时加班仍是农民工群体权益受侵害的主要问题;存在对女性农民工的性别歧视;对女性农民工特殊保护政策未能落到实处;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专家建议各地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提高女性农民工权益的整体保障水平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陈苇认为。

   对此,陈苇建议采取立法及司法相结合的对策。“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的一大社会问题,问题多、变化快、地域差异大,因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解决。”陈苇建议,各地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并在条例中突出对女性农民工的保障。

   2007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一地方立法意义重大。”陈苇认为,这一条例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一种社会性别意识,缺少针对女性农民工的特殊保障条款。

   陈苇建议,各地在制定类似法规时,应从“女性农民工”的特定角度,增补相应内容,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明令禁止对女性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明确规定男性农民工与女性农民工同工同酬;明确规定女性农民工的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条件给予女性农民工特殊的养老、医疗、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以减少她们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设立妇女维权法庭,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将法院的司法优势与妇联“娘家人”的特点相结合,使妇女起诉由难变易,案件审理由慢变快,法庭办案由散变专,妇联维权由虚变实。

   “应当将这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且通过法律形式将其规范化,明确规定妇女维权法庭审判人员的配备,受理案件的范围,诉讼案件的特殊保护措施,妇联工作人员参与审判的制度以及执行优先等内容,以此保障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陈苇建议。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2/80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