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行为法制化是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类别:劳动法制 时间:2020-12-03 浏览:693
最近几年,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2010年,《社会保险法》四审通过,新《工伤保险条例》发布,表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与此同时,我国不断推出新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努力打造法治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使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又多了一件对抗就业歧视的武

  

  最近几年,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目前来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还未建成。

  记者:2010年, 《社会保险法》四审通过,新 《工伤保险条例》发布,表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此之前,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先后颁布实施。那么,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是否已经建成?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说,今后的立法重点应该在哪里?

  刘诚:最近几年,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目前来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还未建成。就劳动立法来说,还缺集体合同法或集体协商法 (集体谈判法);就社会保障立法来说,还缺社会救助法。

  从健全劳动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今后的立法重点应该是集体合同立法或集体协商立法;从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今后的立法重点应该是通过修改 《工会法》,保障基层工会选举的时效性和工会代表劳动者诉讼,从而激活基层工会。通过修改 《工会法》和 《公司法》,保障职工董事的最低比例和代表性,从而在公司决策层面保护职工权益;从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今后的着重点在于社会救助立法;从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今后的着重点在于如何衔接城镇社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以保障城市化过程中农村户籍劳动者的去留自由。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力的市场化和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制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出台是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记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劳动行政行为的法制化是两个具有内在关联的基本要素,其中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实现 “小政府、大市场”的目标非常重要。2010年2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发布,如何评价其作用和价值?

  刘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实现过程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过程,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实现自主权利的过程。其中,劳动者主要通过市场实现自主就业,而用人单位则通过市场寻找适合自身需要的劳动者。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力的市场化和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制化。

  行政权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行政权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具有权责统一性;行政权力具有法定性,法无授权则禁止,行政不作为和越权作为都是违法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的特点,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具体化,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可以减少行政不作为和越权作为。因此,该 《办法》的出台是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最低工资标准大幅度和大范围提升有利于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但只有切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才能确保劳动者充分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记者:2010年,以最低工资标准大幅度和大范围提升为标志,国家强化了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干预,其目的则在于保障劳动者能够更加充分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一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目前来看,影响劳动者更加充分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如何实现突破?

  刘诚:最低工资标准大幅度和大范围提升有利于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但不能保障劳动者能够充分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并且,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许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工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上。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幅度和大范围提升也暴露了目前我国很多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因此,其对我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突显集体合同制度的问题而促进集体合同立法的完善。只有切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才能确保劳动者充分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对于遏制就业歧视的实际需要来说,今后立法的重点应该是证据规则和法律责任。反歧视立法需要逐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

  记者:2010年3月8日, 《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使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又多了一件对抗就业歧视的武器。对于遏制就业歧视的实际需要来说,还有哪些立法工作需要进行?

  刘诚:乙肝歧视属于健康歧视,发达国家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并且有惩罚性赔偿。对于遏制就业歧视的实际需要来说,今后立法的重点应该是证据规则和法律责任。因为如果没有推定规则,很多歧视行为很难认定,致使反歧视立法流于形式;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歧视行为难以遏制。

  当然,反歧视法门槛高,法律责任重。所以,反歧视立法需要逐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在目前我国企业歧视现象仍然严重的情况下,一旦反歧视立法成立,确定了推定规则和惩罚性赔偿,将导致企业普遍违法而不自知的局面,特别会对中小企业造成致命伤害。

  2010年劳动保障立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记者:法律责任的设定对于一部法律真正发挥具有关键作用,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2010年有多部法律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特点?

  刘诚:2010年劳动保障立法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新《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增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 《社会保险法》第92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应该加强和完善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与劳动基准立法。

  记者:伴随着劳动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发展过程的逐步深入,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应该如何适应现实需要作出改变?

  刘诚:伴随着劳动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发展过程的逐步深入,首先,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应该加强和完善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保证将所有类型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次,应该加强和完善劳动基准立法,保证所有劳动者都能够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护。例如,关于劳务派遣,应该明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与之类似,关于兼职、顶岗实习、学生课余打工等,也都应该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护。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3/495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