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时医保关系可带走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03 浏览:162
“跳槽”时医保关系可带走

  记者昨天获悉,我市下发《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今后参保职工不论“跳槽”到哪里,医保关系都可“带着走”,我市各区县社保机构将开辟专门窗口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跳槽”时,医保关系原则上随养老关系一并转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医保关系也可以单独转,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需要提醒的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据介绍,南京的职工医保关系如果要转到外地去,将把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个人,然后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和转移信息、转移关系,统筹基金则不会转。

  此外,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应及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关系,并补缴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在原参保地参加的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能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应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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