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铸就幸福网 人社系统专题研讨会发言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03 浏览:444
《社会保险法》铸就幸福网 人社系统专题研讨会发言

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这部历时17年、历经三次报送、四次审议的法律,牵动了无数人的心。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党和政府履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了多场专题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进行贯彻学习。6月28日,一场有不同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在太原召开。会上,大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切身体会,围绕《社会保险法》说情况、谈建议,特别对于下一步贯彻这部法律、完善地方法规提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今天特对研讨会发言进行摘要刊登,以飨读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处长师广卫:

  《社会保险法》亮点多多

  【关键提示】《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其他法律,在立法宗旨上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维护劳动者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156款,1万多字,内容丰富、涵盖面广。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维护了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二是提出了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方针。三是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框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四是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五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责;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关的职责,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六是规定了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等职能。七是强化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八是规定了参保人员各项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将现行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升为法律,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九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十是对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郑其芳:

  "老有所养"并不遥远

  【关键提示】《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通过"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模式,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制度设计。再加上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构成了完整的中国特色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框架。

  《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养老保险作了很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各类劳动者和城乡全体居民。二加强了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的强制性。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从开户银行划拨养老保险费。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未足额缴费且未担保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养老保险费。三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双挂钩),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四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五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六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不改正的,未足额缴费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克扣或者不按时支付待遇、转移和挪用基金等,都要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法律中的规定,我们应正确认识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产生的新期待、新要求,多创新,多开拓,尽快实现全省人民老有所养。

  省医保中心主任孔宪江:

  社保服务更快捷

  【关键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构把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政策转化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参保单位和人员,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入了依法经办的新阶段。概括起来是"地位""职责""手段""责任"四方面。

  地位《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以往规定有两点突破:一是规定统筹地区内经办机构可以实行垂直管理,以便更好地保障政令畅通,标准一致和服务高效;二是重视基层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让百姓更加方便快捷地分享社会保险的公共服务。

  职责《社会保险法》对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手段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义务、拒不参保、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直是影响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难题。对此,《社会保险法》赋予了经办机构强制征收的手段。此外,为促进用人单位和居民参保,法律还规定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个人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这样,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参保、保护职工的社保权益。

  责任《社会保险法》首次对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擅自修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都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太重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介志华:

  尽企业义务促和谐稳定

  【关键提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对于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社会保险法》颁布后,太重集团公司一方面积极安排相关部门人员分批参加省人社厅相关培训,全面掌握和领会了《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及精神实质;另一方面,在公司内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对照《社会保险法》具体章节,结合《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务职责内的条目进行精读,准确掌握员工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员工应获得的各项权利。

  今后,我们将抓住《社会保险法》实施的有利时机,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提升公司的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争当省属企业社会保障工作的排头兵。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健:

  让社保阳光普照城乡

  【关键提示】《社会保险法》从第一次起草到最后出台,前后经历17年时间。它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既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同时又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加强社保基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首先,《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保覆盖面扩大,要求我们要填补制度空白,制定地方性配套政策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其次,法律严格了社保基金管理,要求我们提高基金运营和监管水平,看好用好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确保社保基金保险安全。

  当前,我们应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近期要按照国家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出台我省的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换衔接办法,认真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二是不断提高社保统筹层次。巩固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加快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步伐,将部分医疗保险封闭运行的行业、企业尽快纳入社会统筹,统一规范全省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

  三是依法推进城乡社保全覆盖。法律明确了对用人单位不参保、不缴费、恶意欠费的处罚措施,增强了扩面征缴的强制性,要精心准备,周密计划,做好前期摸底调查、重点对象排查、内部责任分工、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把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非公经济组织等作为城镇参保扩面重点,全面落实省政府新的农村"五个全覆盖"工程。

  四是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扩面征缴,尽快实现五险统征,做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推进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即时结算,全面推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争取早日实现"一卡通",对全体参保者做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接待处处长席曙光:

  以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法律实施

  【关键提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通过在全社会依法建立和规范社会保险,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社会环境。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我认为要高度重视两个群体的参保问题。一是在城乡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群体,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近年来,在非公经济组织就业和灵活就业已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解决好这两个群体的社保问题,对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意义重大。

  此外,要处理好平衡待遇的问题。社会保险的落脚点是待遇水平。现在所有制结构、利益格局、分配方式的多元化,造成部门间、行业间,甚至企业内部存在明显的收入差距。就贯彻《社会保险法》来讲,有几项社保待遇与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挂钩,我们不能因为工资收入差距造成社会保险待遇的明显差距。

  我们需要依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这部法律实施。首先要加强体系建设,使各级人社部门具备更好承担这项重要任务的能力。二要为社保法实施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撑。三要落实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资金供给的责任。四要把社保工程建设成阳光工程,通过"一卡通"等,让职工充分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五要紧紧依靠劳动监察的力量推动社保事业发展。与此同时,还应充分依靠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加强与工会、企业家协会联系,共同推动这部法律实施。

  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柴光庆:

  "三查并举"让劳动者受益

  【关键提示】学习贯彻与狠抓落实相结合,确保《社会保险法》落到实处,掷地有声。

  《社会保险法》颁布后,长治市把学习贯彻好《社会保险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多措并举、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狠抓落实,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保险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

  在学习贯彻过程中,长治市围绕最低工资标准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集中开展了"百日行动"专项执法大检查,在各县区、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全市成立了14个组,由领导分别带队,对全市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排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

  截至5月,全市养老保险实际清欠8004万元,完成清欠任务的54%。此外,全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7.04万、84.1万、30.2万、25.46万,完成目标任务的99.24%、101.3%、101%、102%。工伤保险基金征缴5963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19%,提前半年超额完成全年任务。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三查并举",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7000余户,涉及劳动者14万人,督促用人单位为9000余名劳动者补签续签劳动合同,督促68户单位为1220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34万元,督促32户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登记,1000余名劳动者从中受益。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将这部关系民生福祉的法律落实得更好,为转型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和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维泽:

  联动机制带动落实

  【关键提示】《社会保险法》涉及到各个阶层、各类群体的切身利益,当务之急是在法律的基本框架内,确立五个险种的基金制度,让这部涉及民生的大法真正落到实处。

  《社会保险法》出台,核心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建立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强化了征缴。三是明确了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比如医保、工伤先行垫付的责任。四是体现了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立法宗旨。如对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实行后延政策;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直接结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五是为社会保险的接续、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后在实施过程中,我有三点建议:一是工伤保险垫付问题。法律规定了经办机构垫付的义务和责任。但具体操作应当如何把握,需要从法律层面作进一步规范。二是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认定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职工办理退休以最原始的档案记载信息为依据,但有许多职工档案记载与现有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这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三是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法律对不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仅仅做出数额不大的罚款规定,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我个人认为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法》执行联动机制。从制度上、体制上保证《社会保险法》贯彻执行。一把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企业的准入条件,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否决制。二把职工享有参加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程序化,设定特定时限,这样就可以杜绝一些用人单位逃、漏社会保险费行为,同时也避免一些职工为了暂时的利益,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4/199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