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待遇能否享受

类别:劳动法制 时间:2020-12-03 浏览:652
阅读提示: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养老保险待遇覆盖了四个人群,而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又分别按照不同的制度运行。那么,由于干部交流或者劳动就业流动频繁产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之间的人员身份转换,又会对这些人群的相关社保权益的转移接续产生什么影响呢?

  案情回放:

  张成在一家国企任管理干部已有7年。就在张成将要退休之际,国家出台了 《社会保险法》,以前一直没有关注自己退休生活的他也开始阅读这部法律。然而,在阅读中他发现,要想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待遇,法律规定必须在退休时缴费满15年。那么自己到底符不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呢?

  于是,张成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老王咨询。张成自述,自他上世纪80年代初期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工作过,一直到2003年才通过全市组织的岗位竞聘被选拔为现在企业的领导。经人力资源部经理老王核实,张成确实也是到企业工作后才开始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而之前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并没有实际缴费,也就是说迄今为止张成的实际缴费年限仅为7年。张成一听老王的测算有些急了, “难道自己工作近30年,到头来连退休待遇都不能保证吗?”

  这样一问,老王也疑惑了。同时,老王也想到了另外一种情况:近年来,有些国企干部也被选拔为政府公务员,那么这些已经离开企业的人员,以后的养老待遇是不是还要企业承担呢?

  法律分析:

  该企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很有代表性。近年来,干部交流或者劳动就业流动都会产生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之间的人员流动,那么这部分人员在转换身份以后,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怎么安排呢?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看来,目前法律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1.企业职工,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2.灵活就业人员,一般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也由个人全部承担。3.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事业单位有管理类、公益类、经营类等类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制度,费用由国家或者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工龄长短计发。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目前,这些人员实行退休养老,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因此,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实际上包括了四类人群,而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又分别按照不同的制度运行。所以,如果存在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人员,就会存在这些人员相关社保权益转移接续的问题。

  根据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1】13号)规定:相关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自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 (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也就是说,本案中,张成原来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累计年限。

  该文件同时规定,如果原企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应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当人员流动频繁时,如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除此之外,该文件对于这部分流动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也作了相应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而言,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调整。同时,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也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发 〔1996〕64号)规定执行。

  因此,张成不用担心自己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企业之前的工作年限同样视同缴费年限;而老王担心的离开企业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由这些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照其退休时的身份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3/894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