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明起申报体检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03 浏览:324
哈市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明起申报体检

 12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的申报、体检工作将于9月14日至23日进行。

  ★申报对象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特殊慢性病患者(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阿城区集体纳入市级统筹人员及哈政办综【2011】5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退休参保人员)。

  ★申报程序申报者可到指定医院慢性病申报体检咨询;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对病情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指导申报病种;申报者需完整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并在申报人或代办人“确认栏”签字确认;携带鉴定表及申报材料到收费窗口审验交费;持交费收据到录入窗口录入信息,录入人员根据其申报信息打印“慢性病鉴定告知单”、“鉴定档案标签”及“告知单存根”。

  ★体检程序申报程序完成后,申报者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鉴定档案,到指定申报病种科室,由专家确定辅助检查项目;根据初诊专家开具的辅助检查申请单到相应科室检查,科室专家根据检查申请单项目对患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鉴定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体检材料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结果查询体检结果将于10月20日至29日在体检医院公示,申报者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blss.gov.cn)、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查询。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可于11月7日至9日到申报医院申请二次鉴定。

  七家体检医院

  哈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55602398):接待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

  哈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82421934):接待精神分裂症患者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大直街199号,53651066):接待其他申报者

  黑龙江省医院(香坊区中山路82号,87131033):接待其他申报者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果戈里大街411号,87093331、87090233):接待其他申报者

  哈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87123592、84883057):接待其他申报者

  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平房区集智街31号,86598230、86598021):接待其他申报者

  体检收费标准及待遇标准

  1、高血压病合并症 450 220

  2、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450 120

  3、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50 220

  4、糖尿病合并症 600 220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00 220

  6、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600

  7、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600

  8、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00 30

  9、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600 220

  10、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600 220

  11、肝豆状核变性 600 120

  12、系统性红斑狼疮 600 220

  13、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450 100

  14、血友病 600 90

  15、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征 600 120

  ★依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的体检项目,由医院按物价规定标准收费,体检费及往诊鉴定费由参保人自付(往诊鉴定费360元,不包含救护车费用)

  申报病种

  待遇标准

  (元/每季度)

  体检费用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4/477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