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标 少一人企业多花33516元

类别:政治法规 时间:2020-11-15 浏览:700
天津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标 少一人企业多花33516元

    保障残疾人的生活,让残疾人实现就业是重要的渠道,促进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对于改善残疾人生活,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天津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减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人数再乘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2010年度缴纳标准为33516元。也就是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企业就要多缴3万余元。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各单位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职工,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发放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审核年度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纳月数计算。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能计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凡单位招用2010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在核定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每安排1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实际月份计算,最多享受12个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0年度缴纳标准为33516元(2009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不按时缴有滞纳金

  各单位应于2011年1月4日至3月31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对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审核的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全额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的单位,可持相关年审材料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重新办理年审,5月31日前未重新办理年审的即视为认可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计收5%。的滞纳金。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3/469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