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03 浏览:582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信誉做保障,建立在永续存在的基础上。从保险的目的看,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是为了化解不可预测的灾难给参保人带来的损失,若注重眼前利益,一次性了结,不精确,也不符合保险的精神。为解决老工伤问题,各级政府付出了很大的人力财力将他们“请进来”。今天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工伤职工,我们为何要花重金将他们“请出去”呢?
  补助金成为某些人眼中的唐僧肉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对可能发生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进行的一次性清算补偿,我们称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2003年颁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发放。2010年经过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待遇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调整理顺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使工伤职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但实行一年来,现实中出现了背离政策原意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

  一是少数工伤职工形式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仍在企业工作;二是虽然当时解除了劳动合同,过后再录用,或者到同一法人的另一家企业就业;三是不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改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四是解除劳动合同了,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仍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出现上述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是少数工伤职工目光短浅,注重眼前经济利益。二是政策之间缺乏制衡。一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进行的治疗,与医疗保险中一般疾病的治疗在用药诊疗上没有明显区别,占用医疗保险基金也难以发现。有些旧伤治疗与其他疾病混合治疗,即便发现了也难以区分费用的属性。因此,有些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即使将补助金挪作他用,也不影响其旧伤复发的治疗。三是标准过高,诱导支付行为,且地区之间政策差距较大。以5级和10级工伤为例:北京、上海均为18个月和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浙江为30个月和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为10个月和1个月本人工资。江苏省采取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乘以不同等级,每满一年发给1.4-0.2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例如,一位5级或10级20岁的工伤职工,领取的金额分别高达80.9个月和11.5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巨额的金钱诱惑下,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人数与日俱增。

  如不采取措施制止这种情况,首先会严重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笔者所在的县,仅此一项,2011年新增支出475万元,占全年总支出3695万元的12.85%,是造成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透支937万元的主要原因。其次,助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套保心理。由于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门槛较低,金额诱人,我县2011年领取该项待遇的73人中,最少领取1.23万元,最多领取25.77万元,人均6.5万元。加之当前用工紧张,熟练工紧缺,解职后具有一定技能的部分工伤人员再就业困难甚小,于是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成了部分工伤职工的首选。最后,间接增加了企业负担。由于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增加了企业的待遇支付总额,提高了企业的支缴率,间接提升了该企业次年的浮动费率,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缴费负担。

  补助金发放应收紧闸口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必须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笔者认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基于用人单位存在破产、歇业、效益下滑等涉及支付实体是否存续和是否有能力支付的问题,无疑,需要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解决他们重新就业的困难和旧伤治疗的费用之需。

  但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显然不妥。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信誉做保障,建立在永续存在的基础上。从保险的目的看,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其保险本身就是为了化解不可预测的灾难给参保人带来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保障和救助机制,若注重眼前利益,一次性了结,不精确,也不符合保险的精神;从保险的功能看,保留其随时享受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报支的待遇,正是社会保险 “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收益一生”的内在要求。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无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尽管工伤保险关系随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而终止,但我们可以保留部分工伤保险关系,以便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及时支付,即使回原籍安置的外地人员,我们也可以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样,不遗余力地异地转移。

  众所周知,我们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为其支付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各级政府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人力财力将他们 “请进来”。今天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工伤人员,我们为何要花重金将他们“请出去”呢?谁能保障他们不重蹈老工伤人员的覆辙?他们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完后的治疗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继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不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如果现阶段实施上述建议有难度,就必须完善、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办法。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意见,各地具体实施。统一计算办法,地区之间差距不要太大;总结各地成功做法,适当增加限制性条款。例如,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外,对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递减一定的比例。同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增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感,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宜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相同或略高,以抑制企业随意解除工伤职工。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5/483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