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住建厅等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

类别:劳动法制 时间:2020-12-03 浏览:492
福建住建厅等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

  记者从福建住建厅获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
  岁末年初,是各地面临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高发期。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根据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办公室、公安厅和总工会决定,成立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见附件1),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从现在起至2011年春节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也要牵头立即成立相应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房建市政工程、高速公路、铁路等在建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的整改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督促用人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知识,通过送法上门、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等方式,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建设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涉及房建市政工程、高速公路、铁路等在建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对2010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要求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求其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的时间、拖欠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清偿计划。
  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对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分析(见附件3),及时掌握情况,督促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立即整改。汇总表由各设区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1月21日至2011年01月20日)。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办、公安等部门和工会,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结合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确定检查重点,深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2月18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组织在全省范围开展一场以“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将共同参与此项活动,为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氛围打下良好基础。各地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0日)。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检查中掌握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办、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八届七次会议精神,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实现福建跨越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要加强本地区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机制,每个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在必要时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办、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协助各部门做好劳动者工资基数统计核实、监督发放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排查,督促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积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本行业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工资保证金的作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行业在建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进行排查,督促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积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本行业拖欠工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工资且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要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发挥综合治理作用,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同时,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各地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并积极协调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福建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欠薪行为在全省范围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认真执行,不得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不按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过程中要纠建并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长效机制。要落实欠薪投诉处理常设制度,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各地要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做到24小时均有专人值守,对投诉举报案件要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依法快速处理。对每一位来电来访的投诉举报人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正确引导,消除其不良情绪,避免过激行为,防止矛盾激化。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机制的作用,将监察执法关口和重心下移,通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对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苗头和隐患,严防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要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逐步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行业覆盖面,坚持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健全和完善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和重大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发挥欠薪应急保障金作用,建立防止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五)及时报送专项检查进展情况
  请各级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向省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联系人:张文辉,葛荣;联系电话:0591-87551984)上报下列书面材料:
  1、2010年11月10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2010年11月30日前,报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3、2010年12月3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劳动者人数、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
  4、2011年1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4)。
  专项检查期间,各地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自纠表
      3、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4、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情况表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3/86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