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社会保险政策5月1日起调整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03 浏览:564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5月1日开始,我市有多项社会保险政策予以调整实施。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5月1日开始,我市有多项社会保险政策予以调整实施。昨天,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高至14%

  从5月1日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记者了解到,自2012年1月起,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4%,但考虑到宁波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进行技改任务繁重等因素,推迟至今年5月1日实施。

  需要提醒的是,省政府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未作新的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

  外来务工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方便了

  一直以来,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担心离开宁波后社会保险没法转移,这次调整解决了这个问题。

  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将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也就是说,当外来务工人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以参保的月份数就可以转移。

  举个例子:小林分别在2009年5月至12月和2010年6月至11月在宁波参加工作,缴纳了外来务工养老保险,现申请补缴转移,那么他需补缴金额为:115.1(2009年度基数每月补缴金额)×8(月数)+125.2(2010年度基数每月补缴金额)×6(月数)=1672元,小林补缴这些钱后便可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了。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有关规定,低标准养老保险将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雇主所雇佣的员工。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也将随之调整。考虑到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将用3年时间进行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

  除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调整外,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起来的,但也存在着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

  为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考虑企业的缴费负担,将外来务工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

  在过渡期内,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

  其中,市区按6.5%(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5.5%的比例、个人按1%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仍按下限标准设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将进行调整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5月1日起也将进行调整。

  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现行的征缴办法相比,新的征缴办法有几个明显的变化。

  首先对用人单位来说,应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其次是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等五项保险实行五费合征;最后是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和管理的业务规程,如统一五项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社保费款的所属征期、统一社保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对欠费处理、核定征徼等记录和追溯办法。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7/757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