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前辽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减半征收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03 浏览:691
2014年底前辽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减半征收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到2014年底前,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

  近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

  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险费保的用人单位,均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7/964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