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公示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03 浏览:835
单位应公示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社保费和公积金缴纳情况应公示,拖欠工资严重的单位提供工资保证金,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乱收费……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了劳动合同、集体协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财政增长的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设区的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保持适当比例,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没有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不得增长。

  奖惩制度和工资应公示

  单位到底为职工缴了多少养老、医疗等社保费?不少职工都不太清楚,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不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应当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报的,每年至少通报一次:生产经营、发展规划、职工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支出情况,解除劳动关系、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工作作息时间、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职工通报的其他情况。

  单位招工时不得收押金

  为了保护应聘者的权益,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或者其他名义的财物,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的,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我国目前实行标准工时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拟收单位工资“保证金”

  为了有效遏制单位拖欠工资、社保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工商、银行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保证金。

  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工资

  此外,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条例草案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向职工一方提供工资总额、利润等有关情况和资料。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绝大多数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补贴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某行业组织就该行业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8/327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