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保卡使用行为 培养安全用卡习惯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03 浏览:150
规范社保卡使用行为 培养安全用卡习惯

  违规使用社保卡行为分类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大卡, 社保卡是群众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的基本身份证件和办理业务的有效电子凭证, 不仅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 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 而且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功能。 正因为社保卡具有这些全面且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应用功能,随着它的广泛应用和社会地位的提升, 违规使用卡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保卡作为身份证件、关联的医保个人账户或者社保基金、加载的银行账户三方面。

  针对社保卡作为身份证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分为六类:一是买卖、 出租、 转让社保卡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出借社保卡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三是拾捡他人社保卡直接冒名使用,用于业务办理及一些公共场合的身份凭证,影响持卡人的权益主张以及对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占用; 四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申领社保卡并使用, 严重影响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秩序; 五是盗窃、 抢夺他人社保卡并非法使用, 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六是伪造、 变造社保卡并购买、 出售、 使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刑法从社保卡作为身份证件的供给方、使用方两个角度, 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针对社保卡关联的医保个人账户或者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以药易药或以药换物, 主要发生在刷卡购药环节,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刷卡后,以其他药品甚至非药品代替刷卡药品,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二是刷卡套现,由定点零售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两定机构) 收取参保人员社保卡后, 只刷卡不消费,也不发生医疗服务行为, 按比例返还现金,并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三是职业卡贩套取基金,一些不法分子从事收卡、 就诊开药、转外、贩药一条龙服务, 形成了专门的利益链, 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明确了上述违规使用社保卡行为的法律处罚规定。

  针对社保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是利用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从事洗钱、盗刷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类似普通银行借记卡存在的各种金融违规使用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4 年 12 月 29日通过的 《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上述社保卡加载银行账户的行为将依据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规范社保卡使用意义深远

  规范用卡行为, 有利于实现一卡通用, 构建全面用卡环境。从规范用卡行为的基本要求看, 各地在申领、 发放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激活、 密码修改、 挂失 (解挂)、 保管等要求存在差异。随着 “十三五”期末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成,社保卡最终将实现城乡居民 “人手一卡”。 为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有必要在全国层面对社保卡使用的各环节、社保卡管理服务流程提出统一规范要求,以适应社保卡承载跨业务、 跨地区、跨部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用卡的基本要求。

  规范用卡行为, 有利于方便群众用卡, 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从规范用卡行为的便捷要求看,群众普遍对社保卡缺乏清晰的认识, 不清楚 “可用或不可用、 可为或不可为” 的界线,群众主动用卡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因此, 有必要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引导群众便捷用卡。 同时规范用卡行为,有利于落实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推动协调整合政府公共服务资源, 优化统一服务流程,加快系统升级, 实现业务经办标准化,减少政府部门管理运行成本, 提高便民服务效能,保证服务质量, 从而提升群众整体满意度。

  规范用卡行为, 有利于保障基金安全,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规范用卡行为的安全要求看,违规用卡情况逐渐增多, 骗取社保基金的风险逐渐增加,损害参保人利益, 影响基金安全,因此,有必要在法规层面对持卡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违规罚则进行明确。 规范用卡行为,有利于实现用卡标准化, 减少持卡人和管理服务人员的操作失误, 并配套相关制度机制,监控防范安全风险点, 从根源上杜绝安全风险隐患。 因此, 以法律形式规范用卡,对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这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订, 明确了社保卡的法定属性,对社保卡的规范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与2014年社保欺诈入刑规定联合执行,将有利于进一步惩治违法用卡犯罪行为, 保障基金安全。

  规范社保卡使用的有效途径

  推进立法,完善机制, 规范流程。 立法是规范用卡行为的根本。 要结合 《刑法修正案(九)》对违规使用社保卡处罚的规定, 推进社保卡在部门行业乃至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 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或条例, 规范社保卡的申领、 发放、 激活、 密码修改、 挂失 (解挂)、补领 (换领)、使用、查验、 注销等流程环节,规范持卡人及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用卡行为,明确违规使用的处罚。 细化社保卡在各业务领域中的用卡操作流程, 广泛推进社保卡机读功能应用,有机结合前台终端的读写安全模块认证与后台系统的联网认证, 避免伪造卡、 挂失卡进入流通使用环节, 确保用卡安全。同时,规范管理部门、 经办机构、 两定机构、 银行机构的管理服务流程, 完善医疗保障体制, 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积极探索控制医保费用有效途径, 全面建立并实施参保人员、 两定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唯有依靠制度, 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乱象。

  加强监管, 群防联动, 奖罚结合。 监管是规范用卡行为的保障。 强化《社会保险法》 执行力度, 构建医保智能监管平台,探索建立针对医保费用异常使用参保人员的约谈机制,加大个人监管力度。 同时, 加大对两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两定机构信誉公告制度, 对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实行重罚。 加大与银行机构的联合工作力度,确保养老金等各类待遇发放到社保卡银行账户的及时性、 完整性, 监管银行账户的异动行为,结合技术手段提高待遇资格认证的及时性、准确性, 避免个人损失及基金损失。管理部门要建立统一稽查制度, 加强日常管理,联合多部门开展专项稽查, 全方位监管社保卡使用, 做到 “严查、 严打、 严罚”,让违规用卡者 “不可为、 不敢为”。 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 建立举报投诉及奖励机制,形成相互监督、 群防联动的整体局面。 唯有强化监管,才能保障社保基金合理使用。

  宣传是规范用卡行为的手段。 加强群众用卡宣传,既要正面宣传社保卡申领使用基本知识和社会保险基本政策, 更要从违规用卡角度让群众知道如何合法合规用卡, 避免违规用卡。加强管理服务人员用卡宣传, 强化社保卡管理服务部门的社会责任, 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及道德水平, 坚决杜绝监守自盗现象的发生。同时,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医保个人账户及银行账户的功能与意义, 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理念, 提高防范意识, 管好用好自己的社保卡。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保护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严肃查处违规用卡行为, 培养群众安全用卡习惯。唯有加大宣传力度, 才能营造良好用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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