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利好措施

类别:政治法规 时间:2020-11-16 浏览:672
山东出台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利好措施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利好措施,其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每户每年减税8000元;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生的企业,可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减税。

据介绍,我省将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此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

据介绍,我省将实施“岗位拓展计划”,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我省还将实施“基层就业项目计划”,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到2015年底每个城市和农村社区至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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