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提前下班时遇车祸身亡被拒绝认定工伤

类别:劳动法制 时间:2020-12-04 浏览:465
工人提前下班时遇车祸身亡被拒绝认定工伤
工人提前下班时遇车祸身亡被拒绝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快报近日曾报道,职工在上下班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后,该不该认定工伤让法院犯难。可事实上,“第14条”让法院伤脑筋的远非这一处。“上下班途中”这一过于宽泛的表述,在实践中同样引发争议。

  去年,无锡的两名工人提前下班,不幸的是,他们都在回家路上遇车祸身亡。劳动部门对两起不同的事故都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然而到法院后,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不管是什么结果,有关部门都应当努力细化法律条文,减少矛盾争议。统一执法尺度,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陆先生死了 没算工伤

  2007年11月24日晚上11点多,夜深人静,无锡盛岸西路上行人稀少。尖锐的刹车声划破宁静,一名中年男子倒在血泊中,赶来的交警发现,他被机动车撞倒后当场死亡。

  死亡男子姓陆,是无锡一家企业的职工。当天,陆先生上的是中班,按照厂里规定,他应当是下午4点上班,夜里12点下班。事发当夜,陆先生提前下了班,他没有请假,直接离开了单位,却不幸踏上了不归路。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妻子在悲痛之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向单位主张工伤申请。单位向无锡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看上去,职工家属和单位都认为,陆先生的死算工伤。可是出人意料的是,今年1月底,劳动部门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厂里的规定是12点下班,而根据交警的认定,陆先生遇难的时间是11点出头。劳动部门的理由是:陆先生早退,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陆先生妻子迅速向政府申请复议,但结果是维持。今年5月,陆先生妻子将劳动部门告上无锡南长区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具有合理性,这个合理性应当包括“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陆先生当天没有经过请假,擅自在工作时间离厂,应属于早退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即使他早退,也不能否认‘下班回家’的客观事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时间也属于他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这怎么就不叫工伤呢?”陆先生妻子提出了上诉。

  今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赵女士死了 算了工伤

  仅仅在陆先生案件判决一个月后,无锡中院二审判决了又一起工伤案件。虽然案情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法院却认定构成工伤。这是怎么回事呢?

  赵女士是无锡一家毛纺厂的职工。去年2月6日晚上7点15分,她与同事一起提前15分钟下了班。10分钟后,当她骑着自行车来到惠山区前洲镇中兴北路沪宁高速公路桥洞下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几天后不治身亡。

  去年10月,她的丈夫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在调查后,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同样是她在事发当天早退。此案经过政府复议,今年4月来到南长区法院。赵先生起诉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发现,毛纺厂规定的下班时间的确是晚上7点半,可是这家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却是早上7点半。单位竟公然违反劳动法,要求员工一天工作12个小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仅仅早走了15分钟,只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仅因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否认她下班回家这一事实。况且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她提前下班的情节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法院认为,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在于保障受害职工利益的原则出发,可以认定赵女士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这回轮到单位上诉了,单位的代理人表示:“我们作为乡镇企业,实施的是按班组定额的计件工资,平时实行类似综合工时制的工时制度。这样的工时制度在我们这里是普遍现象。她在没有正常请假的情况下,私自提前下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赵女士提前15分钟下班,但考虑到这家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因此将事故时间认定为下班合理时间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的。今年10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合理”合不合理

  引人注意的是,两起工伤案,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一条规定,都成为原被告在法庭上激烈辩论的焦点。更加值得深思的是,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将这一规定视为对自己有利。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两个合理”成为目前江苏劳动法律界公认的原则。然而,究竟什么是“合理”?看似简单的问题并不简单。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说,在单位一方看来,你职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翘班”,显然不是合理时间。而在职工一方看来,不管迟下班早下班,受伤时间都是发生在下班的时间,有没有违反厂规是一回事,而算不算工伤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假设职工在下班路上违反道交法受伤,同样能被认定为工伤,有无违反道交法与算不算工伤没有联系。在职工一方看来,这与提前下班的道理是一样的。”张明文解释说。

  记者了解到,无锡法院遇到的这一难题并非个别现象,在江苏不少地区的法院,这样的工伤认定案已经真正成为让法官苦恼的案件,以至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常常出现观点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据记者了解,为了更好地审理此类纠纷,对目前宽泛的法律进行研究,以便统一审判尺度,江苏高院将于近日召集各地法院统一研讨,以便出台统一的细则。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1/422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