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零碎假期”引热论:带薪休假 想说爱你不容易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14 浏览:101
中秋、国庆长假接踵而来,“史上最零碎假期”让很多人萌生将长假与年假一起休的念头,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讨论也越发热烈。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条例实施两年来,仍旧有一些不法用人单位想方设法阻止劳动者带薪休假,或者减少劳动者休带薪年假的天数。

  休年休假不能扣除奖金

  案例:张可的工龄已达12年,根据规定他可休年休假10天。哪知这10天带薪年休假,使张丧失了5000元的满勤奖。张单位规定全年出满261天,如满勤可得奖金5000元。结果张就差休假的10天没达到满勤天数,因而没得到满勤奖。

  说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依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满勤奖应当属于工资。单位不应因职工依法休带薪年休假而减少职工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收入。

  探亲假和年休假待遇可以同时享受

  案例:经过艰苦的努力,严肃考入外地一所大学走出了黄土高坡,大学毕业留在了学校所在城市工作。为了给领导留个好印象,他两年都没有回家乡探望父母。因为他没成亲,没有配偶,回家看父母,按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同时工作二年了,按规定享有带薪休假待遇。他想将两个假合并使用,被单位告之不可。

  说法:探亲假源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带薪年休假源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探亲假、带薪休假,来源于国务院的不同规定,二者不能相互取代,可以共同享有。就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探亲假、年休假可以同时享有一并使用。

  寒暑假与年休假如何折算有讲究

  案例:齐齐是一名教师,按规定享有寒暑假待遇,可今年暑假期间,有关部门先是组织他们学习,后是组织他们培训,占用了他们大部分暑假休假天数,使暑假假期大大缩水,有名无实。单位却说他们有寒暑假不能享受年休假。

  说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据此,寒暑假休假天数如果多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少于其年休假的天数,单位应当安排补足。

  停工付酬天数少于年休假的应补足

  案例:周玲是一保洁服务公司的派遣工,她的工作受季节的影响很大,春夏秋季活多,冬季活少。前些日子,因无单位用工,她们休息了几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休班期间,单位支付了一定的休班工资。到年底时,她们要休带薪年休假,单位领导说,停工付酬天数不论多少一概不能享受带薪休假。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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