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反而被判要赔公司18000元!网友炸了!

类别:政治法规 时间:2020-05-08 浏览:2874
五一劳动节将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两名员工因为任性拒绝加班,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的案例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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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将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两名员工因为任性拒绝加班,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的案例引发关注。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将支付高额赔偿。没想到,两人明知情况紧急,依然撂起了挑子。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说:“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瞿森斌说:“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瞿森斌说:“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关于这个案子,一下冲上了微博热搜!


网友纷纷质疑:怎么定义紧急任务?


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是不是判案有误?


小编在此附上相关法条: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认为,如果出现以下五种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

3.紧急情况下须加班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和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