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两《意见》推动全民创业

类别:政治法规 时间:2020-11-27 浏览:422
“目前,我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实行投资主体‘零限制’,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昨日,在河北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云峰详解我省新出台的促进全民创业的两个《意见》。
  “目前,我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实行投资主体‘零限制’,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昨日,在河北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新闻发布会上,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云峰详解我省新出台的促进全民创业的两个《意见》。

  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省工商局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据介绍,这两个《意见》在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从7月份以来,全省市场主体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总量增加了62455户。截至目前,全省登记各类内资市场主体总量达到212.57万户。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放宽了条件。主要包括:

  放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范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范围由原来的50万元以下扩大到了300万元以下,首期出资可以为零。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到字号和行业之后,同时允许已核准未办照的企业名称办理变更。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对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只要能提交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就可以办理登记注册。

  放宽省级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将冠“河北”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降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降到2000万元。

  放宽公司股东(发起人)资格。支持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民间资本自主投资创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居委会作为股东设立公司。

  放宽出资方式。允许以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商标权、林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

  放宽个体工商户免于登记的范围。对个人从事无固定门店的便民修配行业、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在农村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流动商贩,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全面实行网上年检

  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范围。在注册登记实行“一审一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化审批环节,企业名称核准、住所变更、备案登记、补发营业执照等登记事项全部实行“审核合一”,由窗口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全面实施远程核名。除在省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外,将冠“河北”企业名称的受理和初审权限全部下放到市、县(市、区)工商局。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市、县(市、区)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省工商局通过网络远程核准后,由市、县(市、区)工商局直接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全面实行网上年检。之前,企业申报年检,需要先到工商部门领取表格,填好后签字盖章,再到工商部门申报年检。实行网上年检后,企业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申报、修改和通过预审,只需申报1次书式材料即可完成年检。

  实行企业主体资格延续制度。对一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暂不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延续缴纳养老保险和职工安置需要以及因重组、改制未完成而无法通过年检的企业,实行企业主体资格延续制度。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工商部门将大刀阔斧削减罚款处罚项目,今后对轻微违法行为、可罚可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能积极改正的,一律不予罚款。预计河北省工商系统每年予以罚款处罚的案件将减少7万多件,比之前案件总数下降40%以上,罚款数额减少1.7亿元左右,有效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将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对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行政指导得以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

  可罚可不罚的不予罚款原则。对法律法规规定可罚可不罚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指导可以得到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

  改正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原则。对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能积极改正的,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罚款原则。对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能通过告诫、指导加以改正的,一般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予以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且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视情节和改正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从轻就低原则,能轻罚的不予重罚,能按低幅度处罚的不按高幅度处罚。

  对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危害国计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不准以立案查处相威胁变相收取费用

  为规范全省工商系统执法办案,意见明确了“十不准”:一是未取得执法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非行政执法人员,不准执法办案;二是不准随意立案,立而不查,或者编造举报信息立案调查;三是不准以立案查处相威胁变相收取费用;四是不准违法扣押企业现金、账簿和财务电脑;五是不准违法强行进入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六是不准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七是不准办案人员个人私自确定罚款数额,或者向被处罚企业提出罚款数额的暗示;八是不准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先行收取罚款;九是不准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结和执行案件;十是对于罚款数额较大且达到罚款最高限额70%的处罚案件(即高幅度处罚案件),办案机构不准自行决定罚款数额,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记者 张清华)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8/559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