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要求建会企业年底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类别:社会保障 时间:2020-12-20 浏览:685
内蒙古要求建会企业年底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年,我区要求全区各类建会企业包括区域、行业要在年底前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据了解,我区将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企业中构建起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包括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为此,我区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摸清各类企业的底数,建立台账,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盟市、旗县市区等地方工会要主动发出要约,督促企业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推选代表、发出要约、征求意见、平等协商、职代会讨论通过、签订合同、审查备案、公示等程序进行协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协商的企业,工会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督促企业响应要约开展协商。

  另外,我区将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协商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及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事项;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聚的地区和行业,由区域、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组织或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代表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确定区域工资水平、行业同类工种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用工形式一线职工的劳动权益。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5/304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