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
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陈秉正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初具开放竞争格局
记者:随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推进,目前已经形成了三支柱的制度架构。其中,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商业养老保险等市场安排,构成了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您认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体现在哪?
陈秉正: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肯定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指明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
可以说,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构成的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已成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充分发挥第三支柱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作用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应对老龄化挑战所形成的共识,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基本可以满足人们进行养老储蓄时的基本需求,包括期限长、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获取适当收益、可长期乃至终身领取等,可以为养老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是其他金融产品所难以替代的。
朱俊生:我认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规范发展,可以增加养老金资产规模及其保障能力,有助于矫正养老金体系的结构失衡,提升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还能将大量居民储蓄引导至资本市场。促进市场规模扩大,可以进一步发挥保险业作为契约型金融机构积聚长期资金的作用,并通过投资促进债券和股票市场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缓解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结构性失衡。养老金和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还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结构优化,增强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同时,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可以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使其成为业务新增长点和行业发挥长期储蓄功能的关键领域。
记者: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比如,个人积累和未来给付直接挂钩,缴费激励更为充足,有利于纾解第一支柱压力,在提高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性的同时,提供丰富的产品和服务选择权,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在实践中,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情况如何?
朱俊生:可以说,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初具开放竞争格局,保险、基金、银行、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逐步形成了各自的相对优势。
保险业作为参与第三支柱建设的先行者,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不断增强老年人保险产品供给,丰富产品种类,拓宽保障范围,加大理赔力度;同时,积极发展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公募基金业于2016年布局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通常而言,基金公司产品投资回报更高,设计更为多元灵活、能够有效满足消费者在养老金投资方面的差异化需求,可以成为第三支柱潜在的核心产品提供方,但目前我国养老目标基金(FOF)的发行量还是非常有限的。
银行业(含信托)也具有参与第三支柱的潜在优势。将银行业纳入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不仅有利于满足第三支柱账户持有人风险偏好,实现产品配置的互补性,而且有助于统一账户平台的加速整合,迅速推广普及第三支柱。
个人养老准备不足,财税政策有待完善
记者:您认为,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仍面临哪些问题?
陈秉正:我国居民养老保障仍过度依赖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相比之下,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比较薄弱,市场规模小、产品功能不够完善。从规模上看,以2020年前三季度为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不足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1%,目前所形成的养老保险准备金只有0.56万亿元,大致相当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19年结余额的11%。从产品功能上看,以传统年金产品为主,缴费水平固定但不灵活,预定利率不变,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领取时大多规定确定期限而少有终身领取。
根据今年我对我国5000个家庭所做的养老准备调查,广大消费者在承担养老保障责任方面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对商业养老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中等收入家庭和中年以上消费者群体中,选择商业养老保险为养老进行准备的比例超过了20%;大多数消费者希望能按递增方式领取,表明递增型给付的年金产品更符合人们的需求;有紧急流动性支取选择的年金产品对大多数消费者有吸引力;在如何看待养老年金产品收益性方面,我国消费者表现出了相当的理性,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如何减少通货膨胀对养老保险给付的侵蚀。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来看,还是从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协调发展需求以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良好发展前景来看,加快发展针对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机遇期。
朱俊生:我认为,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仍面临一系列制约因素,其发展潜力未充分释放。比如,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下降导致了居民收入份额的下降,国民收入分配不平衡造成个人养老准备不足。同时,养老金结构失衡,不利于第三支柱发展。税收递延政策有待完善,税收优惠方式有待拓展。财税政策的实施载体有待从产品制转换为账户制。此外,第三支柱运行监管体系也有待完善。
打通三支柱间对接机制,促进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记者:下一步,应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
朱俊生:鉴于收入分配结构与养老保险息息相关,建议通过财税政策调整,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个人自我养老保障能力。
对养老金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释放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我认为,应建立养老保险体系三支柱之间对接机制。在美国,第三支柱个人退休金账户(IRAs)承接了大量401(K)养老计划的资金转入,是第二、三支柱的混合体。2015年,美国家庭从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DC和/或DB)向传统IRAs转换了4600亿美元;2018年,约1900万美国家庭拥有包含转换资产的传统IRAs,占美国拥有传统IRAs家庭数量的58%。对我国而言,也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打通,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管理、缴费、账户记录和基金转移接续方面的衔接。
在优化财政和税收激励政策方面,我梳理了四十多个国家在缴费、投资、领取三个环节的税优政策,可以说,各国均有明确的税收支持政策。对我国而言,建议完善延迟纳税模式(EET)的税收递延政策,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建立税前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此外,建议完善账户制经营模式,建立统一的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建立透明、高效、协同的税优个人养老金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效率,从数量监管走向审慎监管。
记者: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需要创新完善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陈秉正: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改善与创新,可以从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着手。
在缴费环节,应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个人积极为养老进行储蓄;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借鉴万能险的做法,允许投保人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需求变化去灵活缴费,可以多缴或少缴。
在积累环节,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促进保单现金价值增长的方式,供投保人选择。可以按照传统固定收益的方式;可以采取权益指数年金的方式,将保单收益率与某一股票指数挂钩,提供最低保证收益;也可以采取变额年金的方式,即由投保人选择不同风格的投资账户,保险人负责具体投资运作,投保人获得投资收益并承担损失风险。
考虑到部分消费者购买养老保险时对流动性方面的担忧,建议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时应考虑提供紧急流动性支取选择,且领取比例可以达到保单现金价值的50%以上,这对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是具有吸引力的。
在领取环节,应尽量鼓励被保险人以年金化的方式长期领取。
一是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政府可降低养老金领取时适用的税率,加上长期分期领取会使每期领取的金额相对减少,从而进一步降低养老金的税赋。
二是建议保险公司在领取方式的设计上既要考虑到消费者希望“保本”的心态,给消费者提供“期限保底”“金额保底”等选择,又要充分兼顾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特征,在“保底”目标实现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终身养老金给付,从而真正发挥养老保险产品在管理长寿风险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建议保险机构积极研究设计可以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无缝对接的养老保险产品,在职工退休时,可以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以趸交保费的方式转换成养老保险,以年金化的方式长期乃至终身领取。
注:本文转载自:https://www.clssn.com/html1/report/23/2675-1.htm